
根據動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飼主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此外動保法第五條亦有規定:飼主理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並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第六條也註記: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違反了上述第五第六條動保法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法將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協會更希望能藉由此次事件,讓政府單位重新整合繁殖業者,調高證書的門檻,追蹤飼養的品質,限制繁殖的數量及買賣的去處。不要再縱容這些將生命當作搖錢樹的惡魔了!
後記~關於繁殖場管理條例中第三條規定:經營寵物業者,其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應置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專任人員一人以上:一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二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領有結業證書者。而第五條也有飼養條件的相關規定:一 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二 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六○%。三 犬隻飼養面積,以每三‧三平方公尺為計算基準,其最多可飼養大型犬一隻,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四 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 (不得架設多層籠架) ;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三層籠架。
相信以上規定此繁殖場全都不符。98年11月11日今天協會理事長與高雄縣動物檢驗所段股長討論此案, 目前雖然已經狗狗全數沒收,罰款部分也已進入程序, 但台灣不完善的動保法恐怕是無法令所有關心此案的愛狗人士得到滿意的結局... 且段股長亦表示,該繁殖場陳姓業主有意申訴,倘若對方提出申訴, 全案將得送交高雄縣政府裁決,如果高雄縣政府飭回,全案將維持現狀, 狗狗由動檢所沒收並安排送養,倘若高雄縣政府有心偏袒,恐怕狗狗得還給業者... 寶貝們再度墮落煉獄之中...協會懇求各界善心人士協助,懇請大家致電或mail or 傳真過去, 請讓您的聲音傳達出去,請讓我們凝聚力量, 懇求高雄縣政府不要輕易放過如此卑劣的繁殖業者,不要做虐待生命的幫兇!!!